事件背景:
活動於2021年5月29日20: 35播放,電影為《我要我們在壹起》。
發生了什麽:
2021年5月29日,河南洛陽風情電影廠7號廳,壹名男生在觀影時不停走動,多次拍打屏幕。2021 5月31日,事件發生地洛陽風情電影廠在微信上發布“7號廳銀幕被損壞”的聲明,透露電影院值班經理發現有小孩在7號廳輕拍電影院銀幕進行制止。這時,屏幕已經損壞了。
事件處理:
2021 6月2日,事發影院袁經理表示,已就銀幕賠償問題與涉事男孩母親進行了當面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壹致,影院準備走法律程序,起訴對方。袁經理說,決定起訴前,他要的金額是15000元,辯稱只需要承擔屏幕的費用,但現在到了起訴階段,最近這個大廳的所有損失,包括誤工費,都會加進去,具體金額要等律師算出來才知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