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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案例分析。

個人判斷,不保證:

1.該保險屬於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作為壹種合同,具有合同的壹般法律屬性。因此,理論上,人身保險合同是可以轉讓的。但是,人身保險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訂立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保險法》這壹條規定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的轉讓條件。從積極方面來說,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以轉讓。而且,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在不同的合同階段是不同的,可以分為保險事故發生前的轉讓和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轉讓。

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根據資料顯示,沒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轉讓的前提條件不成立。

2.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有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這種情況下要解除合同,如果是被保險人,除非能確定其違反了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保險人,也不能隨意解除。如果雙方同意,也可以取消。

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雖然事先沒有保險單,但被保險人已經繳納了保費,保險人也接受了這壹行為,可以認定保險合同有效。

根據合同,保險金額為654.38+00000元。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完全殘疾...保險人以兩倍的保險金額支付死亡或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原則應屬於醫療事故,保險公司應對意外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要求賠償,代位權是指被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範圍內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代位權。代位權是債權轉讓,其成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被保險人有權向第三者索賠;

(二)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並且保險人已經支付賠償的;

(三)保險人代位享有的利益,不得超過向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如果從第三方追回的金額大於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超出部分歸被保險人所有。

但不知如何認定李編造保單退保並領取“生存退保金”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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