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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小金庫資金是否構成貪汙罪?

可能構成貪汙罪。主要看公民對這筆錢的使用情況,用它來區分挪用和貪汙。

1.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的,是犯罪。

2.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私設“小金庫”,就是在財務部門會計出納之外,收取資金用於保存和支出,沒有財務監控。“小金庫”都是通過不正當和非法的渠道形成的,常見的來源有:

1,預算外收入不入賬;

2、錢不上交後擅自處理公物設備;

3、截留和挪用應分配資金的;

4、單位以財政拮據的名義向有關企事業單位索要“贊助費”;

5.單位隱瞞或者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的利潤、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其他收入的;

6、單位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補貼等。

綜上所述,如果小金庫是非法建立的,此時挪用小金庫的錢肯定是非法的。但也有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貪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4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382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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