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W公司經營的餐館“加州牛肉面大王”及其牛肉面在當地消費者中享有知名度,牛肉面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Y餐廳辯稱,W公司授權其使用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稱和“紅藍白”的裝潢,因證據不足,應認定為Y餐廳未經授權使用。“雖然紅白藍裝飾與紅白藍裝飾顏色順序不同,但足以混淆消費者,因此Y餐廳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裁定:
1,Y餐廳立即停止使用“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
2.y餐廳應在10日內向W公司支付商譽損失8萬元、律師費1.6萬元,共計9.6萬元;
3.y餐廳在當地報紙上發表聲明,為自己的行為向w公司道歉。
商品主體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商品混淆的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商品混淆行為包括商品主體、經營主體和商品質量混淆三種情形。以上案例就是商品主體混淆的案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審查法》規定的商品主體混淆主要指兩種情況:壹是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誤導消費者購買自己的商品。本案中的不當行為屬於商品主體混淆的第二種情況。這種行為的壹個重要條件是,使用他人商品名稱、裝潢等的商品。未經授權壹定是知名商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品。它不要求壹種商品為全社會所知,而是要求在與該商品相關的消費者中享有知名度。比如“加州牛肉面大王”有20家連鎖店,在牛肉面消費者中知名度很高,屬於知名商品。商品主體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受害經營者的商業信譽、經濟利益和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嚴重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道歉;賠償損失。壹般來說,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應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立即或限期執行。可以當庭向被害人口頭賠禮道歉,法官也可以責令侵權人在當地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考試損失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形式,損失賠償主要限於受害人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本案法官在確定W公司損失賠償範圍時,考慮了公司商譽損失和訴訟部分律師費,這與其他類型的民事案件壹般不賠償律師費形成對比,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每天練習《經濟法基礎》-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多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中,()屬於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A.經濟管理行為
B.天災
C.智力成就
D.戰爭
2.下列爭議中,()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A.甲公司與乙公司因物業合同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