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是指壹國公民憑有效證件和簽證,經對外開放的口岸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進入其他國家和地區,或者經本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獲得前往國家或者地區許可並經過的許可,從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返回本國境內。
進入和退出的概念包括兩個方面:
1.壹國公民經本國政府批準,持合法證件出入本國(邊)境;
2.外國人憑合法證件經壹國政府批準出入境。
對大多數國家來說,“出入境”就是入境,但在中國有更廣泛的含義。由於特殊歷史原因造成的港澳臺省問題,決定中國公民往來港澳臺省,但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仍要按出入境辦理手續。
出入境管理是在現代國家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實際上是現代國際關系的壹種體現。可以認為,出入境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本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出入境行使主權的行政行為。我國的出入境管理是指國家主管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對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的出入境活動及相關事務行使管轄權的法律行為,是國家涉外管轄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安機關的壹項重要行政職能,在維護中外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辦法
第四條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構)負責簽發境外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
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加強溝通合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