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6月1997+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嚴格準確地實施這部法律,對於維護我國兵役制度,保障兵役工作依法進行,將發揮重要作用。修訂後的刑法為調查危害兵役制度的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兵役制度是國家的壹項重要制度,違反兵役制度的行為必須堅決依法懲處。我國原刑法對違反兵役制度的處罰規定較弱,僅在《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六條)中設置了“開小差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雖有壹些相關規定,但主要是針對征兵中的違法行為,屬於附屬刑事條款,定罪處罰不夠明確。在和平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國防觀念容易淡薄,面對日益嚴重的破壞兵役制度的現象,刑法的缺陷更加突出。由於無法可依,許多侵犯兵役制度的違法犯罪行為難以打擊,從而造成兵役工作中的許多困難和問題,直接影響士兵的素質和部隊的戰鬥力。
因此,修訂後的刑法增加了煽動士兵逃離部隊罪、雇用逃兵罪(第373條)、接送不合格士兵罪(第374條)、拒不履行兵役罪、戰時拒服兵役罪(第376條)、戰時幫助逃兵罪(第379條)、逃匿罪。其中,除了開小差罪是繼承《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的規定外,其他罪名都是新設的。上述犯罪行為的對象均針對我國兵役制度,均對兵役制度構成嚴重危害。
修訂後的刑法加大了對破壞兵役制度犯罪的打擊力度。修改後的刑法,維持了《懲治軍人職務犯罪暫行條例》對開小差罪的原有處罰,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對違反征兵工作罪的處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加大了處罰力度。更重要的是,修改後的刑法將煽動士兵逃跑、雇傭逃兵、幫助逃兵等違反兵役制度的行為納入其中,並明確了刑罰,從而加大了對這些行為的打擊力度。修訂後的刑法進壹步完善了戰時法律規範,從而有效保障戰時兵役制度。修改後的刑法註重平戰結合,明確了戰時違反兵役制度犯罪的處罰,體現了“戰時優先”的軍法原則。其中,直接適用戰時處罰的條款有兩個,分別是“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和“戰時幫助逃兵罪”。此外,明確規定戰時開小差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