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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系的法律意義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兩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其特征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依法收養子女或者父母子女壹方死亡而終止。壹般情況下,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不允許解除的。

2.提出了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和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是法律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系。其特點是:父母與有意為血親的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因收養關系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的離婚、相互扶養關系的變更而終止。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至27條對父母子女關系明確規定如下:

(1)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這部法律表明,撫養教育孩子不僅是父母的義務,也是孩子的權利。

(2)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繼承了1980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僅做了少量改動,即原文“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修改該條款的目的是增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責任,拓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責任範圍,具有親權和監護的含義。

(3)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撫養費。”這壹條款表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父母養育了孩子,履行了對社會和家庭的責任。父母年老體弱時,子女也應盡贍養父母的義務。養老養兒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建立在親子關系平等的基礎上。

(4)父母與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這種權利基於雙方的特定身份。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子女和父母是對方的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死亡,子女有權繼承遺產;子女去世時,父母有權繼承他們的遺產。父母和子女是獨立的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養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是直系血親。如果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他們仍然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但繼子女根據收養法已被繼父或繼母收養的,不得繼承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遺產。在遺產的具體分配中,應遵循繼承法的原則和方法,實現父母或子女的繼承權。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在分割父母遺產時,先死亡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權。依法保留被繼承人死亡時未出生的胎兒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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