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體罰。體罰是壹種被保留下來的落後的奴隸制懲罰制度。包括墨跡(也就是酷刑)、舔舐、切掉左右腳趾、閹割等等。(3)監禁。刑事監禁是壹種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的監禁制度。主要包括:程丹,男為程丹,被判修長城或邊關;女人被罰以大米。刑期通常為四至六年。鬼是白給的。壹般男人都是付鬼錢的,在廟裏砍柴要受罰。如果女性是白人女性,會被罰為祠堂選米,刑期壹般為三年。臣妾調職,就是罰官服股。男的是臣子,女的是妾。刑期往往是無期徒刑,但允許用金錢或戰功、耕田、勞役贖回。斯科蒂,這個人被罰為衛戍兵,判兩年徒刑。(4)鞭刑。鞭笞是對未成年違法者的壹種體罰,常被上級官員用於刑事主體。(5)懲罰。酷刑作為壹種獨立的刑罰,在秦朝被廣泛使用。對於輕微的違法者,用盔甲和盾牌來懲罰,即處以盔甲或盾牌的罰款,同時還有徭役。(6)贖回。贖刑就是把犯人收進來,讓他們的親屬用錢贖他們的罪。秦代規定的贖刑種類繁多,從贖刑、耐久刑到贖死刑,等級不壹。那些沒錢贖罪的人可以依法獲得勞動報酬。(7)羞辱性的懲罰。秦朝還規定有頑固(剃掉犯人的頭發)、忍耐(剃掉犯人的胡子)、完成等屈辱性的刑罰。羞辱懲罰經常被用作監禁的附加懲罰。比如秦簡中,經常出現“為城是好事”、“為鬼是好事”、“為城是好事”。
2.漢代主要刑罰:(1)死刑。死刑在漢代也被稱為亡命之刑。相對於秦朝死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斬首和掛竿示眾三種方式。腰斬,腰斬;棄城,處死於市中心,暴屍三日。
(2)監禁。漢代的監禁是在秦代監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包括:用火鉗變成城,也就是要戴鐵鉗做五年苦役。春城結束後,也就是剃太陽穴需要苦役四年。鬼不勞而獲,就是在廟裏服務三年砍柴選米,放羊人,就是守兩年邊,犯、復讀、守邊或打雜都要受罰。(3)鞭笞。文帝、景帝刑法制度改革後,鞭笞分為鞭笞壹百和鞭笞二百兩個檔次,分別代替鞭笞和削去左腳趾。(4)只是路過。學徒是指將重刑犯強制遷移到偏遠地區進行苦役,監禁期限不定,壹般不允許其返回原籍。(5)監禁。為了禁止官員結成小集團,漢朝統治者對有裙帶行為的官員及其親屬實行終身懲罰。(6)贖回。漢代也實行贖買制度。在罪行可以被原諒的地方,法律允許用金錢、谷物等來贖罪。對於刑事官員,允許采取罰贖的方法。但是有明確的期限,贖金不得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