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海洋經濟發展主題,圍繞建設“海洋自主創新試驗區、 深海開發戰略支撐基地、軍民融合創新示範區、海洋經濟國際合作試驗區、陸海統籌發展試驗區”。 二、基本原則
(壹)依法進行。授予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的行政管理權限主要以委托方式實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確保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有法可依、授權方式合法規範。
(2)需求導向。以激發西海岸新區(黃島區)體制機制活力、滿足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創新發展需求為導向,真正為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能。
(3)權責壹致。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行政機構負責委托範圍內的事項,行政管理中產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負責舉證、出庭應訴等法律事務;行政管理行政賠償由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承擔;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要切實履行授權事項涉及的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等領域的監管職責。第三,賦權範圍
將市級相關部門管理的海洋經濟、投資開發、人才引進等首批67項管理權授予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詳情請參閱附件。下放事項由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轄區內的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管理機構行使(不含跨區域項目審批管理權限)。四。相關事項
(壹)市編辦、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商務局、市林業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等部門要認真落實賦予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權力的要求,加強工作指導和業務銜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接受委托的完備條件,組織與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簽訂行政委托協議。其他市級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決定精神,結合實際,抓緊梳理相關行政權力,積極開展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的全面賦權工作。
(2)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要切實承擔工作,盡快落實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相關責任;要進壹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受追究,加強監管,嚴格考核。
(三)對決定授權的事項,要切實授權到位,任何部門不得公開隱瞞、推卸責任、回避重要,甚至撤銷或變相撤銷。本決定未規定的其他事項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政府本著加快行政、優化環境、促進發展的原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