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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建築糾紛中阻攔施工的法律依據!

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起,《物權法》明確規定了采光權。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中國的最低標準是多少?住宅間距應保證受遮擋居住建築底層的向陽窗從大寒到冬季至日至少有1小時的全窗日照時間,這是編制居住區規劃時確定居住建築間距的主要依據。

關於如何賠償,有不同的標準。

《北京市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現有居民住宅遮陽處理”第十三條規定: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新建建築遮擋現有居民住宅日照的,建設單位(包括個人建房)應當主動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冬季至日日照時間少於1小時的現有居民住宅,違法建築與住宅房屋水平距離以外兩倍高度的新建建築不予補償。

因此,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只要開發商的蓋樓與居民建築之間的距離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限值——18m,且冬季至日上居民住宅日照時間超過1小時,即使按照現行規定新建的建築物影響了居民的采光權,也不必因為建築間距符合規定標準而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換句話說,如果新建築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遮擋了已有房屋的日照,則屬於“合法遮擋”,因此居民以采光權受到侵害為由,將很難打贏官司。如果經過專業的日照測繪,建築物的最小日照時間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居民勝訴的希望很大。

但必須盡快提起訴訟,因為壹旦建了樓,即使規劃部門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為了社會利益,法院壹般也不會判決拆樓,而是以賠償的形式解決,這樣居民的采光問題就無法得到實質性的解決。

但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根據《北京市居住與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因新建、擴建建築物造成遮擋,導致冬季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現住居民,享受壹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賠償壹般在2000元左右。也就是說,雖然在法律上是封鎖的,但是考慮到新建築對居民原有的居住條件有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壹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壹補償辦法。但如果是同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即使冬季至日上的全窗日照時間少於1小時,也沒有經濟補償。

此外,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采光權損害賠償數額存在兩個問題:壹是由於缺乏相對統壹的執法標準和賠償適用標準,各地處理侵害采光權賠償案件的標準不壹,大多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第二,數額實在太小,無法體現光照權的價值。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建立壹個完善的補償標準,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處理住房庇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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