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初中畢業生中,照顧30分,計入學業水平考試(中考)總成績:烈士子女(含烈士未成年弟妹);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含三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的軍人子女,解放軍總部指定的二類以上(含二類)駐島部隊軍人子女,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危高危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屆初中畢業生中,照顧20分計入學業水平考試(中考)總成績:作戰部隊(具體指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或發生局部戰爭時參加作戰的人員), 駐國家確定的壹、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指定的三類海島部隊的現役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戰時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現役軍人的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初中畢業生,照顧10分,計入學業水平考試(中考)總成績:現役軍人子女(非1、2條所列人員);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子女、港澳臺考生;少數族裔候選人。報考濟南回民中學且超過本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的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可降20分(含少數民族學生10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六條教育應當堅持德育為主,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
第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國家支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國家支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
第十壹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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