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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機動車輛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位除外。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排除的條款和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備和增設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法停車有以下處罰。

壹、不按規定臨時停車,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包括:

1,向前方向停在道路左側,駕駛人不離開車輛。

2.在距上述地點20米範圍內的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路段停車。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道路上停車。

4.公共汽車和電車停在工地外面。

5、夜間臨時停車,不開示寬燈。有上述行為者,罰款五元,記二分。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車,主要是指駕駛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放車輛。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有上述行為的,處五元罰款,記三分,並可吊扣壹個月駕駛證。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車,造成嚴重交通堵塞,主要是指駕駛人駕駛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行為,包括:

1.在道路上停放車輛會造成後方交通堵塞。

2、在車行道內車輛故障造成後方交通堵塞。有上述行為的,處二百元罰款,記六分,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規定違章停車只需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以下處罰: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同壹車道行駛時,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掉頭或者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對面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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