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不知道勞動仲裁怎麽贏。具體來說,打贏壹場官司,本質上就是打好證據,選擇最佳的訴訟策略。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有專業人員提供遠程指導,就能贏。以下是舉證責任:1。勞動關系存在嗎?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工人投訴或起訴,工人會舉證證明。2.主張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壹方,應當對勞動關系發生變化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員工認為提高了工資標準,單位認為沒有,員工就提供證據;單位認為調整了員工的崗位,員工認為沒有調整,單位會舉證;如果員工認為自己已經離職,單位認為自己沒有離職,員工會提供證據。3、什麽時候加入,什麽時候離開,由用人單位決定。4.勞動者是否在工作,由用人單位證明。5、是否支付工資及支付金額,由用人單位決定。6.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的決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對該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註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會提供證據;但如果用人單位確實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有事實依據(如勞動者是否有嚴重的違章行為)由用人單位承擔。請註意,這是兩種不同的舉證責任。7、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舉證。但因為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社保中心得知,所以實踐中對這壹事實爭議不大。8.因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規章制度處理員工而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的內容和程序合法,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申請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