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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上,人證和物證哪個更有說服力?

人證物證都具有說服力,但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人證物證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

法律分析

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和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物體、物質或痕跡。物證是證明案件的外部形態、性質和存在的證據,是壹種重要的訴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應用尤為廣泛。物證可能是偽造的,容易與嫌疑物品混淆,與案件事實的聯系也不容易認定。因此,應該仔細檢查物證。對物證的檢驗可以采用鑒定、辨認等方式進行,並應當與案件的其他證據進行比對(見司法鑒定、刑事技術、痕跡檢驗、司法物證檢驗、司法化學檢驗、法醫物證檢驗)。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證人是證據的壹種,是證人向法庭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關於他所知道的案件的陳述。因為社會上發生的各種訴訟案件,壹旦發生,往往會被人們感知。因此,依靠證人證言查明案件事實,對於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是重要的,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應用最廣泛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在古代訴訟中早已被用作訴訟證據。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應當提出真實、充分的證據,並加以證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被告人有罪、罪重或罪輕的證據都應當向人民法院出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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