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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肇事逃逸不起訴?

壹、起訴時機與認定的把握交通事故與其他案件的壹個顯著區別是涉及人身傷亡,這是交通事故案件辦案周期長的壹大原因。經常有人來問問題,律師,我會早點起訴這個案子。有時候會很無奈。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壹個重要的事項就是鑒定,涉及到最終案件的賠償金額。原則上,識別的時間是穩定的。

目前涉及的鑒定壹般有三類:傷殘等級鑒定、工期延誤、護理期、營養期三期鑒定、護理依賴鑒定、後續治療費、康復費鑒定、假肢及其他輔助器具費鑒定、斷電損失鑒定、財產損失鑒定、屍檢報告、因果關系鑒定、參與鑒定。主要是個人評估、財產評估和其他評估,其中涉及個人的評估原則上應根據相應規定的評估時機進行,過早或過晚都會導致評估結果不準確。

對於當事人來說,鑒定越早,鑒定結果越嚴重(傷情有壹定的恢復時間)。但不代表出院後就能馬上辨認出來。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自行委托鑒定人有權提出重新鑒定。壹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會更加嚴格審查,鑒定時間來不及,導致鑒定結果不理想。

二、鑒定註意事項壹個客觀公正的鑒定首先應該保證程序公正。目前大部分法院都有訴前鑒定或專門的技術部門處理鑒定相關事宜。壹般案件應委托法院鑒定。此時的鑒定機構壹般是地級市的鑒定機構。

鑒定是壹個相對主觀的驗證過程,有壹定的標準,導致有壹定的浮動範圍。簡單來說,六根肋骨骨折或者四根骨折兩個畸形愈合都是10傷殘,所以肋骨數量是固定的,畸形愈合有壹定的浮動範圍。再比如,踝關節喪失50%以上的功能。雖然有壹定的標準對應50%,但並沒有出現在具體的鑒定意見中。所以這種情況也會有壹定的浮動幅度。

第三,訴前證據是證據,要做好訴訟準備。證據不是無中生有,而是不斷補充和強化的。

交通事故屬於侵權案件,壹般需要準備三類證據,即侵權行為、侵權損失和因果關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壹般事故認定書既體現了侵權行為,又劃分了責任,因此最重要的相關損失計算問題依然存在。

損失的計算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死亡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停工損失等。,而且每壹項都要有相應的標準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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