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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本通過什麽模式實現依法行政?

“政府驅動”模式。與歐美許多發達國家走社會進化的道路不同,受傳統文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國基本采用“政府推動型”模式實現依法行政。與歐美發達國家不同,“政府驅動”模式並沒有走“內生”的法治道路,即法治是自發地逐步實現的,從量變到質變。而是政府根據本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運用人類創造的先進文明成果,結合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認識,積極創造條件,培育法律元素,引導和推動法治快速發展。

第壹,走“政府推動型”法治道路的國家有四個相似之處:1。法制建設的速度和力度很快,但與舊體制和傳統習慣的沖突也很明顯;

2.很多法律元素不是在我國自然生成的,有很多是立法移植和引進的元素;

3.立法在前,執法同時在後,法律往往不能快速調整社會;

4、政府權威與法治權威是相互依存的,法治權威的形成往往需要政府的強力保障。

二、我國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問題1。依法行政體制不順,尚未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形成全方位對接;

2.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認識不夠清晰,甚至認為依法行政阻礙經濟發展;依法行政固然重要,但付諸實施往往並不容易。

3.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科學性重視不夠,決策程序不健全,決策問責機制不完善,決策失誤頻發,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4.行政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存在部門利益傾向,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足,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

5、執法不嚴,有罪不罰,執法謀利現象普遍存在,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

6.政府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信訪、調解、審判、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制約了政府糾紛解決職能的充分發揮。

7.違反法律統壹原則、政令不暢的現象突出,如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同級法律規範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嚴重損害了法制的權威。

8.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行政權力在行政決策、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被濫用。

9.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依法行政的理念、能力和水平有待進壹步提高。

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阻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和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現實需要,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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