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兒童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其成長有利,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約定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年滿二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