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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解釋二

法律分析:該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壹般條款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在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在扣除相應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壹條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對同壹保險標的分別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依照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在扣除相應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為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認可。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並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有《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壹條有關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保險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並收取保險費,但未作出是否承保的聲明。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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