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①專利權人制造或者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設備中的有關專利;(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相關專利。”“使用、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003年5月7日,A公司獲得專利權。
(4)《專利法》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追索勞動報酬;因為有緊急情況,所以需要先執行。先予執行應當限制在當事人的請求權範圍內。且僅限於當事人生活、生產經營的迫切需要。根據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甲公司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