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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外國文獻和翻譯關於不作為犯罪和法律史的對立面

不作為,即消極行為,是指不實施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稱為純粹不作為;其他犯罪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需要註意的是,不作為犯罪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作為,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所要求的積極作為。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逃避法律規定的特定義務,不影響不作為犯罪的構成。如果行為人將自己年幼的子女帶到深山老林後遺棄,以逃避撫養義務,則仍屬於不作為犯罪而非作為犯罪。

構成不作為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具體義務的來源如下:

1.法律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壹般是指憲法、法律等法規規定的、刑法認定的義務,凡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

2.職位或業務要求的義務。該義務壹般由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但與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並不相同。兩者的區別在於,這種義務是以行為人所擔任的職務或職業為基礎的,行為人只有在履行職務或業務的過程中才能談及違反這種義務。

3.由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該義務是指當行為人的行為使某些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壹義務,發生嚴重後果,則構成不作為犯罪。

4.基於法律行為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在法律上產生壹定權利義務的行為。只要某壹法律行為發生,無論是口頭發生還是書面發生,行為人都要承擔壹定的義務。

關於不作為的類型,刑法理論中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首先,二分法。不作為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罪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第二,二分法。不作為犯罪沒有單獨分類,而是以作為和不作為的形式為依據,將刑法分則中的具體犯罪分為三類:第壹類只能由不作為的形式構成;第二種犯罪只能以行為的形式實施;第三種罪可以作為形式犯,也可以不作為形式犯。第三,四分法。不作為犯罪可以分為四類:壹類是只能由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第二種是可以作為形式犯的罪,也可以不作為形式犯的罪;第三,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四,不能單獨成立,只能在同壹犯罪中存在的不作為中成立。第四,有學者以不作為犯罪為劃分對象,以危害行為的積極表現和消極表現為依據,將不作為犯罪分為消極不作為和積極不作為。所謂不作為,是指承擔壹定義務,根據刑法規範必須履行,能夠履行而被動不履行的行為。所謂積極不作為,是指承擔壹定義務,刑法規範要求必須履行,能夠履行而抗拒履行的行為。

至於外國文獻和翻譯,可以參考壹些刑事法學家的文章。或者找壹些國外刑事法學家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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