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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法律案件——繼承法

1,王鴻的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

不能,因為自收養關系成立以來,被收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故本案應推定王的養女,無(向下)繼承人,先死亡,後長輩死亡,即王夫妻死亡,夫妻(同輩)之間無繼承,即死亡的王棟和未死亡的接受了父母財產的第壹次繼承。

那麽王冬和李某夫婦,就不存在同齡人之間的繼承關系。王冬繼承其父母的遺產份額,王冬、李某夫婦的* * *財產由其女兒王娟繼承。

3、根據2的分析:

繼承王夫妻財產6000元的壹半;

王娟從王某處繼承王冬的6000元,從王冬、李某處繼承4000元,共計10000元。

總結:其實古川虎在樓上引用的規律和方法都是正確的,只是他沒有看清楚其中的關系,所以誤以為采用了王鴻和王芳。事實上,是被王收養的,與是兄妹關系,不存在法定繼承關系(不是第壹繼承人)。

題目是:王夫婦育有兩子,養女(三歲時)。長子王棟與李結婚,生下壹女,在國外求學。二兒子王芳在壹家工廠當工人,沒有結婚。養女王鴻在壹家商場當店員,未婚。

結合前面的敘述,實際上是王夫婦收養的女兒,而不是王收養的女兒。

如果我們只看後半部分,我們的二兒子王芳在工廠當工人,未婚,我們的養女王鴻在商場當店員,未婚。

那就會被誤解為王鴻是王芳收養的女兒。這個題目在闡述親緣關系的時候邏輯有點混亂,所以樓上的古川虎有壹個錯誤的理解和判斷。

4.根據《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

所以,上面提到的養女王鴻在壹家商場做店員,未婚(肯定是成年人)。如果王鴻是王芳的養女,王芳肯定比王洪大四十多歲,因為他的二兒子王芳在工廠當工人,而且未婚。也就是說,王芳屬於壹個沒有配偶的男人收養了壹個女人。顯然,考慮到本案的情況,這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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