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新民訴法有沒有民事代理的司法解釋?

新民訴法有沒有民事代理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

第八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訴訟中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不得委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依法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

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的近親屬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組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或者免予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是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推薦公民是該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組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擔任專利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壹)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授權委托書上只寫“全權授權”,沒有具體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出庭並行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予以記錄。

  • 上一篇:小學生的法制知識
  • 下一篇:刑事律師是否有權調查取證?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