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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排汙水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雨汙分流區域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混接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向排水管網排放汙水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通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國家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低的技術和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壹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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