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總結隋代法制的歷史教訓,學者們進行了認真的探討。早在1956年,韓國磐就撰寫了《論隋朝法律》,在闡明隋法進步的同時,指出“當時的法律與其實施還有很大的距離”。1982年,王天木、楊永華在《皇法的地位與教訓》壹文中,充分肯定了隋代皇法的歷史地位,並從執法角度進壹步分析了隋代法制的教訓。作者指出,在開中期,隋文帝為了維護封建專制,開始背離自己的法律,特別是在晚年。他不僅帶頭破壞法制,而且公開主張使用法外之刑,使《開皇法》實質上成為壹紙空文,損害了這部良法的進步意義。隋煬帝楊迪是壹位成就卓著的暴君。他修訂的《大冶法》不僅大大減輕了刑罰,還做出了刪除“十惡”重罪的大膽之舉。但他實際上無視大冶法,繼續濫用法外之刑,導致隋朝迅速滅亡。這種有法不依,法外用刑的情況,是隋朝統治短命的重要原因。沈國鋒撰寫的《論隋代封建法制及其興亡史》壹文,從封建國家皇帝個人行為與國家法制、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關系角度,通過對楊迪兩次立法活動和實際執行的比較,說明封建皇帝對法制的態度關系到國家的興衰。歷史上的皇帝楊迪迅速垮臺的原因是任意破壞法律制度建立在隋朝開始就是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