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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首先,民權始於幾歲?

民法通則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66543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依法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知,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應當指出,65,438+06歲至65,438+08歲以下的公民,如果其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也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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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13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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