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企業在用工時都會遇到上述情況,那麽作為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高枕無憂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以下曼德企業走的是上述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路:
壹,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企業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向企業做出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書面承諾,這樣的承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往往員工壹旦反悔,就以企業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那時候企業真的苦,說不清。
第二,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註:部分地區已實行四險壹金政策)。
其中,工傷保險往往與企業利益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了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追償。
國家之所以把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納入法律,也是出於對企業的壹種保護。
當員工受傷程度達到較高水平時,企業可能要承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輔助器具、生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
這對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壹筆巨大的費用,甚至有些企業可能會因為這筆費用而面臨破產。
第三,
還有壹點曼德企業服務要提醒用人單位,不要以為企業可以隨便給正式員工買社會保險。
很多企業考慮到員工的穩定性,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等到試用期滿再為員工購買社保。其實企業的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也就是說,為試用期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曼德企業服務針對上述情況分析了企業面臨的三大風險,企業要知道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重要性。
不要因小失大,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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