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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

壹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對於以下四種情況: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3.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不能在期限結束後繼續偵查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二,羈押期限開始時有三種特殊情況:

1.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

2.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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