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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1。附加刑可以單獨判處或者適用。

2可能被判處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

3.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並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應被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二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擔保人應填寫擔保書,並簽名、按手印。

第八十三條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起點金額為人民幣壹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受到的處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八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用賬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壹次性存入取保候審專用存款賬戶。保證金應以人民幣支付。保證金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保證金。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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