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造紙。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生產能力小於654.38+70萬噸的化學制漿生產線。2.小曬黑。年加工皮革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註:豬皮褶皺1牛皮2張,羊皮褶皺1牛皮6張)。3.小染料。年產500噸以下染料廠包括年產500噸以下染料生產企業、年產500噸以下染料中間體生產企業、染料及染料中間體總生產能力500噸以下企業。4.土壤焦化。采用“坑式”、“憑祥式”、“天地罐”、“敞開式”等落後方式。5.硫磺是從土壤中冶煉出來的。土法,跟煉焦壹樣。6.土壤中的砷冶煉。年產砷(或氧化砷產品含量)100噸以下的土法生產企業(采用井式爐或坩堝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後方法提煉氧化砷或金屬砷產品)。7.從土壤中提煉水銀。年產65,438+00噸以下的土法生產企業(采用土鐵鍋、土爐、蒸餾罐、坩堝爐和簡易冷凝、除塵設施等落後方法冶煉汞)。8.從泥土中提煉鉛和鋅。土法年產2,000噸以下的生產企業(土法燒結圓盤、簡易土高爐等落後煉鉛方式,土法臥式罐、馬弗爐、馬弗爐、小型立式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除塵等落後煉鋅或氧化鋅產品)。9.地球精煉。未經國家和國務院批準盲目建設的小煉油廠和土法煉油設施;未經國家正式批準,由不具備煉油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非法煉油裝置;煉油企業未經合法資源配置,以非法手段獲取原油資源,造成石油資源浪費、產品質量低劣和環境汙染,擾亂石油市場的;生產過程不在封閉系統的煉油裝置中或屬於釜式蒸餾的煉油企業;沒有任何環保措施和汙染控制措施的煉油企業;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煉油企業。10.從土壤中選金。小型混汞、溜槽、小型氰化槽、小型堆浸等。11.小農藥。無生產許可證,正規設計;土法(產品無確定的結構成分,未通過技術鑒定,無產品技術標準,無正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廠房、設備和工藝操作標準,無必要的檢測手段)小型農藥原藥生產或制劑加工企業。12.小電鍍。氰化物電鍍;無正規設計、工藝落後、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13.石棉產品的本地生產。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14.放射性產品的本地生產。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和計劃,未取得建設、經營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較完整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和“三同時”驗收報告,沒有完善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沒有鈾提煉等放射性產品生產企業設施。15.小漂染。年產654.38+00萬米的生產企業。每100米布料排放的廢水超過2.8噸。
“新五小”企業
1.小水泥。直徑1.83m以下熟料粉磨站;窯徑小於2.2m的機械立窯(年產量小於4.4萬噸);窯徑2.5米及以下的幹式空心窯。2.小火電。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小火電機組。3.小煉油。原批準的煉油廠,生產能力小於654.38+0萬噸。4.小煤礦。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四證(采礦證、生產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的小煤礦;單井類型低於年產9萬噸以下的煤礦。5.小鋼。平爐、10噸及以下電爐、1.5平方米及以下高爐、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15噸及以下轉爐。
編輯本段“新六小企業”
1,小水泥;2、小玻璃;3.小焦化;4.火力小;5.小煉鐵;6.小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