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實施後,需要經歷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這樣協議離婚要30天才能拿到離婚證。
民政局離婚手續如下:
1.雙方提出書面離婚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就家庭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婚姻登記證處理表》,交登記機關審核;
5.領離婚證。
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
(二)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三)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被告在十五日內未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
(4)被告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3.審判階段
(1)起草起訴書;
(二)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傳票;
(7)庭審:雙方當事人均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綜上,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