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澳大利亞的六個英屬殖民地建立了澳大利亞聯邦。聯邦憲法規定,任何違反聯邦法律並被起訴的可公訴罪行都必須由陪審團審判。
澳大利亞現行陪審團制度的基本情況是陪審員為18歲以上,無犯罪記錄,擁有澳大利亞國籍的公民。壹般情況下,陪審團由12人組成,主要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在某些情況下,陪審團還參與重大民事案件的審理,其成員為五人。在澳大利亞四級法院中,只有州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有陪審團參與案件的審理,而聯邦法院和基層法院不采用陪審團制度。
在陪審團參與審判的情況下,澳大利亞法院的基本程序是:審判前,助理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身著黑色長袍和白色假發,記者和穿著便裝的書記員分別就座。法警護送兩名被告到被告席。隨後,值班法庭法警宣布全體人員起立。壹個穿著紅色長袍,戴著白色假發的法官走進法庭,坐在法官席上。所有的員工都坐好了。法官助理宣布開庭後,拿出壹個木盒,以抽簽方式依次宣讀陪審團名單。在這個木盒裏,放著助理法官在開庭前從微機裏隨機抽取的20名陪審員名單。在法官助理宣讀了陪審員名單後,陪審員從旁聽席走到陪審團席並就座。助理法官首先宣讀了6名辯方陪審員的名單,然後宣讀了6名控方陪審員的名單。事後,助理法官詢問控辯雙方是否申請陪審員回避。辯護律師立即走向被告,與他耳語,征求意見,然後決定陪審員是否應該回避。控方檢察官也可以要求陪審員回避。只要控辯雙方申請回避,且無需說明理由,陪審員就必須回避。但控辯雙方最多只能要求三名陪審員回避。然後,助理法官宣讀增補陪審員名單,控辯雙方不申請回避的,組成陪審團。陪審團組成後,當值法庭法警向每位陪審員發放壹本《聖經》(如果妳不信仰基督教,就不需要拿到),陪審員在助理法官的主持下對著《聖經》宣誓。隨後,非基督教陪審員在助理法官的主持下宣誓。法官向陪審團成員解釋了權利和義務,並解釋了與案件有關的法律。事後,法院進入審判程序。陪審團只能決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如果被判無罪,被告將在法庭上被釋放;如果被判有罪,法官將決定量刑和罰款。此外,陪審團必須就被告是否有罪達成壹致。如果沒有,陪審團將再次更換,直到他們同意。所以有些案子很長時間都無法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