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
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保險標的遭受財產損失的,第三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因第三者過失碰撞造成被保險車損失向第三者索賠,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合同履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第三者應按合同賠償對方損失。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人的過失造成車輛丟失的,停車場應當按照保管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獲取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失,如撿拾他人丟失的動物。
4.* * *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受到損失的,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求償。
5、質量責任
產品發生不能查明具體責任人的責任事故時,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賠償後發現事故實際責任人為第三人的,應當向第三人追償。
6.保證恢復
擔保和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被保險人對債權人的履約和信用的壹種保證。當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保險人會以給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項下的債務,從而產生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擴展數據: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向第三者索賠。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被保險人有權要求賠償。
2.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如果損失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麽保險人沒有賠償義務,也不會有代位求償權。
3.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向第三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期限是保險人支付賠償金,而這種轉讓是有法律規定依據的,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也不需要第三人同意,即只要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索賠權就自動轉讓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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