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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授權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甲垂直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甲垂直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_安全生產必須行業、企業、生產齊抓共管,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_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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