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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流動人口管理新規

第壹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在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壹)因出差、就醫、就學、旅遊、探親訪友等原因在異地居住,預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於2011年2月28日經杭州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於2012年3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公告編號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號於2012年4月9日公布,自2012年6月6日起施行。

擴展信息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三)協調解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監督、檢查和評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制度、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指導、協調和整合相關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全面掌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和動態信息;

(六)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百度百科-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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