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的主體是:
(1)全國人大主席團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國務院
(5)中央軍事委員會
(6)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檢察院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簽署。
(9)10多名NPC常委委員。
根據中國的法律,有權提出法律建議的組織和人員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30多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65,438+00多名NPC常務委員會成員。
雖然未經授權的機關和人員可以以各種形式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意見和建議,但不具有在立法程序中提出正式法律議案的意義。議案提出後,必須經過壹定的程序,才能列入制定法律機關的議程,進行審議和討論。
擴展數據:
法律案件的審議。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首先由提案人在全體會議上作說明,然後由代表團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再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將法律草案修改稿提交大會表決。
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實行至少兩次審理制度,即在常委會第壹次會議上聽取提案人對法律案的說明,經初步審議後,提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律委員會應當在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再次審議後,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對法律案件進行投票。在代表大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議案進行表決,采用電子表決方式,由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的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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