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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行使決策權和立法權的區別

法理分析:第壹,立法權構成了國家的主權,國家通過法律來組織和調整壹切。立法權,國家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壹方面,立法機關自行制定法律;另壹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決議和命令,這些都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在資本主義國家,議會作為立法機構,也享有提出法案的權力。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立法權。

二、決策權是指國家機關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力。決策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四項職權之壹,是最能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點,體現人民代表大會權力廣泛性的職權之壹。它顯然是合法的、受歡迎的、權威的和強制性的。同時可以補充人大其他三類職權,輔助其他三類職權。

三、立法權與決策權的區別: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作為立法機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僅有權制定、解釋、修改和廢除普通法律,而且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並監督其實施。決策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力。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行使決策權的機關。決策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四項職權之壹,是最能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點,體現人民代表大會權力廣泛性的職權之壹。它顯然是合法的、受歡迎的、權威的和強制性的。同時可以補充人大其他三類職權,輔助其他三類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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