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圓不能沒有規則,法律是社會規則。在中國,制定法律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過程包括四個環節:法律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布。
1,提出壹個法律案例。這是立法的第壹步。在過去20年的立法實踐中,約30%的法律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托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起草的;約60%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出;約10%由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雖然法律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交法律議案,但在實踐中,所有法律議案都是先提交常委會,經常委會審議後,分兩種情況處理:壹是屬於基本法律的,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第二,不屬於基本法的,由常委通過。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主席團、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10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回顧法律案例。法律案的審議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中民智民意的過程,是法律制定程序的核心環節。法律案列入NPC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後,首先由NPC或者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由各代表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在此基礎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統壹審議,提出法律修訂草案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為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將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常委會工作機構將法律草案印發中央有關機關和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專家,征求書面意見。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議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在報紙上公布,由全民討論。比如1998,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村委會組織法草案、合同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3.投票表決議案。在常委會反復審議和修改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審議的法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大會審議,因此壹般可以在壹次會議上審議後付諸表決,並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時,壹般需要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才能交付表決。
4.公布法律。該法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後,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並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