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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醫生標準化培訓標準

法律分析:全科醫生執行壹般醫療衛生服務。又稱家庭醫生或家庭醫生,是健康管理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全科醫生具有獨特的態度、技能和知識,這使他們有資格為家庭的每個成員提供持續和全面的醫療、護理、健康維護和預防服務。全科醫生以門診形式處理常見病、多發病和壹般急癥,壹般是全能的;社區全科醫生工作的另壹個特點是上門服務。全科醫生經常以家訪的形式上門處理家庭患者,根據患者的不同情況建立自己的家庭病床和醫療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壹條充分認識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壹)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鄉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人口超過654.38+0.3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鄉居民對提高健康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同時,工業化、城市化和生態環境的變化帶來了越來越多的影響健康的因素,人口老齡化和疾病譜的變化也對醫療衛生服務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科醫生是主要承擔基層預防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和轉診、患者康復、慢病管理、健康管理等壹體化服務的高度壹體化醫學人才,被稱為居民健康的“守門人”。建立全科醫生制度,充分發揮全科醫生的作用,有利於全面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使醫療衛生服務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2)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客觀要求。加強基層醫療衛生工作是醫藥衛生改革發展的重點,是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基本途徑;醫療衛生人員是決定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關鍵。多年來,我國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滯後,合格全科醫生數量嚴重不足,制約了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提升。建立全科醫生制度,培養大批能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醫生,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客觀要求和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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