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缺勤
指未按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或用人單位安排的時間、地點參加工作。
出勤是指到達單位,在本人崗位工作。
不在崗是指雖然到了單位,但在自己的崗位上並沒有從事本崗位的工作。
員工的崗位和工作內容由勞動合同、規章制度規定或由單位指定。
第二,遲到
指的是不按時到崗少於30分鐘的情況。
第三,早走
指下班前30分鐘內提前下班的情況。
第四,曠工
指除遲到或早退以外的無正當理由的缺勤或曠工。
曠工從妳應該值班的時間算起。每曠工四小時計半天。
下列情況屬於“正當理由”:
1,按規章制度或單位安排休息、休假、待崗、外出;
2.休假已被批準;
3.本人或近親屬發生突發疾病、意外事故、第三者傷害或其他客觀情況確實不能及時上班的,就診或條件允許後立即告知單位,事後按單位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證明。
下列情況不屬於“正當理由”:
1,擅離職守或擅自缺勤;
2、請假經過批準,逾期不歸;
3.醫療期滿後未返回工作崗位的;
4.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部門限制人身自由3日以上;
5、因違法犯罪被有關部門限制人身自由2天以上的;
6.本人或近親屬突然患病、遭遇意外事故、被第三人傷害,或確實無法及時到達工作崗位,但在就醫或條件允許後未及時告知單位,或事後未按單位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證明的;
7.按壹般社會標準不能視為“正當理由”的其他情形。
動詞 (verb的縮寫)應用
上述規定適用於標準工作時間的雇員。
作者的評論
上面的例子可以作為HR制定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的參考,但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理,否則不僅相關員工無法管理和處理,還可能給單位造成損失。
以上例子如有不足之處,也歡迎讀者朋友提出。
作者簡介
馬驍,中共黨員、九三學社成員,陜西啟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勞動仲裁員、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律師,專註於勞動法領域,尤其是企業勞動用工合規中法律風險的識別、防範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