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入境申請表
(4)考勤記錄;考勤卡(IC卡)或紙質卡,或考勤表;
(五)其他勞動者或者顧客的見證證言。客戶或供應商的證明,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六)工資卡、工資袋、工資單、銀行開戶證明、工資在銀行的轉賬證明;
(七)通行證、通行證;發行說明、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用人單位報銷憑證,崗位證明,單位辦公室或宿舍鑰匙,
(八)郵寄包裹、電話清單、通話記錄、證件清單、跟團遊合影上的收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9)以公司名義參加各種比賽或活動的工作服(廠服)或公司制式服裝。
(10)暫住證、居住證、房屋租賃登記表、病歷、體檢表、總召回、與領導談話錄音(關於工作)。存款單(收據等。)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表用人單位簽訂的業務合同、工作記錄表、出入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員工等級評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書等。
(十壹)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總之,能夠證明其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申請調查取證。對於壹些不接受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工資或者委托銀行為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仲裁部門申請向社會保險部門和銀行調取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有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