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壹定的財產作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債務人或提供抵押財產的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所以他享有的權利叫抵押權,是壹種擔保物權。質押與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抵押不以轉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進行,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
壹般來說,抵押人應對抵押物的毀損或價值減少承擔責任,質權人應對抵押物的毀損或價值減少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分權,需要通過起訴與抵押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後完成對抵押物的處分;質權人可以超出合同約定的時間處分質押財產,無需協商或法院判決。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壹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