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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擾民時間。

法律規定的擾民時間。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

2.如果在妳的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聲級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壹、什麽是噪聲汙染?

噪音是指發聲體不規則振動時發出的聲音。聲音是由物體的振動產生的,以波的形式在壹定的介質(如固體、液體、氣體)中傳播。通常,噪音汙染是指人為的。從生理學角度來說,任何幹擾人休息、學習、工作的聲音和妳想聽的聲音,即不必要的聲音,統稱為噪音。

噪聲源:

(1)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船舶、地鐵、火車、飛機產生的噪聲。由於機動車數量的急劇增加,交通噪聲已成為城市的主要噪聲源。

(2)工業噪聲工廠各種設備產生的噪聲。工業噪聲聲級普遍較高,對工人和周圍居民影響較大。

(3)施工噪聲主要來自施工機械發出的噪聲。施工噪聲的特點是強度大,多發生在人口密集區,嚴重影響居民的休息和生活。

(4)社會噪聲包括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家用電器、音響設備發出的噪聲。這些設備雖然噪音水平不高,但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讓人在休息時坐立不安,特別煩人,容易引發鄰裏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六十三條第四款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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