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科目。繼承的主體是配偶、父母、子女。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享有權利或者是繼承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捐贈主體為捐贈人自願指定的任何受贈人。
2.意義不同。財產繼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將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繼承人的法律行為。房屋贈與是指壹方(受贈人)自願將其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捐贈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3.時間不同了。實現不動產繼承,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發生遺囑繼承關系。贈與的房地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合法財產權利。家庭財產、夫妻財產、合夥財產未經分割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4.不同的稅。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財產繼承和轉讓的實際成本很低。主要費用是繼承權公證費用。相對於房產贈與,繼承不會有營業稅、個稅、契稅。住房禮物通常是直系家庭成員或非直系家庭成員的禮物。如果是直系親屬贈與,只需要繳納契稅;如果是非直系親屬贈與,壹般贈與成本有三項,其中契稅和稅的計算方法和房屋買賣完全壹樣,而個稅是全額的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條。
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
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
第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