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治安傳喚的相關規定包括這些: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2.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3.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要求查證,要求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1,公安傳喚時間壹般不能超過8小時。
2.如果可以行政拘留,治安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3.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要求查證,要求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治安傳喚有口頭傳喚和傳喚證傳喚兩種方式。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傳喚。
治安傳喚是指在治安案件偵查中,公安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的壹種治安行政法律措施。
治安傳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法律措施,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但在實踐中,公安機關特別是壹些基層派出所,要麽為了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要求保安員、聯防隊員或治保會成員傳喚當事人,要麽因為怕麻煩、省事,甚至被強制帶到公安機關,有的還通過電話、傳話等方式“傳喚”。這是對現有法律法規精神的嚴重違反,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應該及時處理。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治安傳喚條件和程序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