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但是撤銷之後會有三種法律後果:
1,雙方身份關系的恢復,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通俗的理解就是“根本沒有結婚”。雙方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
2、財產關系的置換,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法院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
3.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法律適用不受影響,《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仍然適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撤銷結婚申請的條件如下:
1.受害人自願申請撤銷的;
2、有脅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壹方不如實告知自己有重大疾病等情形而登記結婚的;
3.在法定撤銷期限內申請撤銷。
綜上所述,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和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女人的規則。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