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所有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或者鑒定的糾紛,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等。
2.小額索賠的審理沒有必要。訴訟標的額原則上應在立案之日起壹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批準後,審理期限可延長至三個月。小額訴訟案件壹般都是快速審理和結案的。同時,壹旦宣判,判決不能上訴,實行壹審終審制。小額索賠案件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在晚上、休息日、節假日開庭,方便當事人。
3.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的過程:
1,起訴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
2.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權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
第167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壹次開庭審結,並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