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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制度的特征

人民調解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法。作為壹項民俗活動,它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1,人的本性

人民調解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人民調解員是由人民選舉或任命的,具有壹定政策和法律知識的人;調解的民事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調解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調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內部的糾紛,加強人民內部的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

2.民主

人民調解通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解決內部矛盾糾紛,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社會事務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人民調解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強制調解。人民調解運用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民主討論、協商等方式,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幫助當事人依法達成調解協議。

3.自治

人民調解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和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任何壹方接受調解或履行義務,更無權對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人民調解協議,但壹方反悔的,允許另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效力,體現了人民調解的自治性。

4.準司法。

人民調解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司法活動,不是群眾自發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調解民間糾紛,不得超越職權。人民調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斷是非,明確權利義務,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

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關於人民調解的若幹規定》,人民調解的主要任務有三項。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糾紛激化。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各種糾紛。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的首要任務。

人民調解員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說服和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其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大抓苗頭,努力把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變化規律,不斷總結完善預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廣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專項治理、聯防聯查等多種形式的反激化活動,增強反激化工作效果。

(2)開展法制宣傳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利用調解糾紛的機會,向當事人和周圍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結合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釋疑解惑。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同時,調解糾紛的過程也是對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的過程。

(三)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把人民調解與人民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民主法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結合起來,及時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基層人民政府報告民間糾紛和人民調解的發生情況。

它既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壹項重要任務,也是對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輔相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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