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或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當事人盡快行使權利,盡快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對於壹些特殊的糾紛,如租賃合同中的緩交或者拒交租金糾紛、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糾紛,訴訟時效為壹年。由於合同的復雜性和地域性,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特別時效的,按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運費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壹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衍生問題:
什麽是訴訟時效的中斷?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債權人受債務人或其他人控制;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