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
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提起的訴訟。其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和義務的決定。
四。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擴展數據: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之間的區別;
第壹,申請階段不同。駁回是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在立案後但審判終結前作出的,不適用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駁回訴訟請求是在審判結束後的實體判決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依據是程序法;駁回訴訟的依據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壹樣。不受理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否定了當事人的起訴權;駁回訴訟請求解決了實體問題,否定了勝訴的權利。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壹旦發生法律效力,三方當事人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對這種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提起訴訟,但前兩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當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既可以因同壹原因向法律關系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判決錯誤,也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駁回發生在立案之前,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不應訴,裁定不能將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的;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後的審判過程中,且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訴訟,應當將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的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裁定適用於不服和駁回起訴,上訴期限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判決適用於駁回訴訟請求,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申請程序不同。壹審程序只適用於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壹審、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訴訟費的收取和承擔不同。不服駁回起訴的,退還預交的訴訟費,駁回訴訟請求的,應當收取訴訟費,由起訴人支付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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