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4.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的,逃跑的時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內。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第壹,刑法的執行應當停止:
1.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罪犯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了。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1,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或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收監: (壹)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3)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的,應當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不計入執行期限。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的,逃跑的時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內。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